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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02 阅读数:

法制文物日历丨十二月二日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名称】《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时间】1951年5月23日

【评述】1951年的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的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北京签订《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协议》共17条,其主要内容是: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对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等。在协议上签字的有: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首席代表李维汉,代表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桑颇•登增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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