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如何处理“旧金山体制”遗产?

原标题:【专栏】如何处理“旧金山体制”遗产?

1952年4月28日,《与日本的和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日本正式结束了被美军占领的历史,重新恢复了主权。因此,这一天被视为日本“主权恢复日”。也就是说,战后日本作为主权国家,已经走过了68年历史。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旧金山和约”并不是孤立的存在,它与当时签署的《日美安保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是“三位一体”的。这两个条约和一个协定,构成了“旧金山体制”。“旧金山体制”遗留了四个迄今仍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问题。

第一,“旧金山和约”对领土问题的模糊处理,埋下了钓鱼岛问题的“火种”。

第二,由于中国和苏联等主要对日参战国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因此日本的安全保障不是以多边的《旧金山和约》,而是以双边的《日美安保条约》为基础的,其具体实施细则,则由日美行政协定确立。这不仅使亚太地区的和平及集体安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而且使中日两国陷入彼此视对方为威胁的“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

第三,如前首相吉田茂所言,旧金山和约对战争责任问题是以“公正宽大”的方式处理的,因此日本在《旧金山和约》签署后不久,即制定了《关于援助保护战伤病者以及战殁者家属等的办法》(简称《援护法》)、修订了《军人恩给法》,对战犯和普通战殁者“一视同仁”,事实上否定了战犯的存在,对靖国神社问题的形成产生关键影响。2005年6月初,日本共同社就是否赞成“分祀”即把14名甲级战犯亡灵“迁出”靖国神社进行问卷调查,靖国神社随即发表声明称,根据日本国内法和国会决议,日本已“不存在战犯”。

第四,迫于美国压力,日本和台湾在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正式生效前7个小时,签署了所谓的《日华和平条约》(又称“日台条约”)作为“旧金山条约”的补充,不仅构成中日邦交正常化的主要障碍,而且使以后的中日关系长期“政经分离”。

如何处理“旧金山体制”遗产?我认为应着重以下几方面。

第一,钓鱼岛问题,既然双方均无法做出让步,似应先搁置争议,同时尽快建立海空紧急联络机制,避免“擦枪走火”,发生武力冲突。

第二,靖国神社问题,正如前日本首相宫泽喜一在日本广播协会(NHK)电视台所表示的,日本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存在矛盾”。因为,前面提到的战后日本制定和修订的《援护法》和《恩给法》及国会决议,违背了《旧金山和约》第11条关于不得为战犯翻案的规定。这是日本政要不应参拜靖国神社问题的法理依据,日方应该重视。靖国神社问题涉及两国的民族感情,非常敏感。正如首次以公职身份参拜靖国神社的原首相中曾根康弘所意识到的,“作为一名政治家,不仅应考虑本国的民族感情,还应考虑周边国家的民族感情”。日本政要,应该有此觉悟。

第三, 1978年10月,双方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这一条约的签署,说明日本政府已经否定了《日华和平条约》。因此,日本任何在官方层面上与台湾政权的交流,无论在政治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

第四,时隔10年,中日已经重开高层经济对话,值得欢迎。但战后中日两国“政经分离”的历史已经证明,缺乏政治保障的经贸关系是脆弱的。“互为协作伙伴”重要,“互不构成威胁”和互相信任,更加重要。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日本研究中心研究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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