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宣贯(二):中国标准化法规的沿革

标准宣贯(二):中国标准化法规的沿革

前言:写在前面的话

建国七十年来,我国的标准化法规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基础到全面的发展过程。回顾这一历史进程有助于理顺我国标准化法规体系,厘清我国标准化法规完善过程,总结历史发展规律、实践经验,更好地理解现行标准化法规。


第一阶段:标准化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阶段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中央技术管理局标准规格处,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其他中央有关部门也建立了标准化机构。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一九五三——九五七)》的通过和《一九五六——一九六七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的发布,国家越来越重视标准化工作建设,这一时期,标准化法规体系也初步形成。

1958年12月,国家科委标准局发布了《编写国家标准草案的暂行办法》,该办法仅有十条三个附件,对编写国家标准草案做了简要的规定。同月,国家科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的格式与幅面尺寸》(GB 1-1958),这是我国第一号国家标准。

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一年后的1962年4月,国家科委通知各部门检查《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二十次会议通过、1962年12月4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经修订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

1963年6月6日,国家科委颁发了《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订和报批办法》,规定了国家标准的范围、制订和修订以及报批。该办法共三章八条。9月16日,国家科委颁发了《国家的标准化核心机构工作简则》,规定了国家的标准化核心机构的主要任务、工作关系以及经费。

1964年3月20日,国家科委颁发《统一标准代号、编号的几项规定》,规定了部标准、代号编号,部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编号,企业标准代号、编号。该规定统一部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对当时的标准代号的统一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该规定后附两个附表,规定了38个部局标准代号和27个地区性企业标准代号。


第二阶段:标准化法规体系停滞和退步阶段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1966年至1976年是十年动乱时期。

从1966年开始至1976年为止的“文化大革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一个特殊时期,许多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标准化工作走过了极为艰难的历程。“文化大革命”中,标准化工作遭到的严重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文化大革命”一开始就开展了所谓的“革命大批判”,把标准化工作污蔑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把学习国外经验斥之为“洋奴哲学爬行主义”,把标准化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扣上了“洋框框”、“死教条”等帽子,把执行标准和进行质量检验工作看成是“束缚工人的手脚、卡工人的脖子”。还提出了“产品只要有人用就是合乎标准”,“质量同数量发生矛盾时要服从数量”,“没有标准照样生产”等等,导致不少职工和企业领导对标准化工作产生了错误的认识,造成了思想上的严重混乱。

二是组织上。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在所谓“斗、批、改”中,从中央各部委到各基层的标准化机构,绝大部分都被撤销或合并,专职人员被下放或调离。如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所6个标准化研究室合并为1个室,第四机械工业部的44个部属企业的专业标准化人员由“文化大革命”前的30人减少到40人。沈阳市15个大型机械、冶金企业中的标准化机构全部撤销,人员下放或调离,使积累多年的大量标准资料被销毁或散失,许多贵重仪器设备也遭到破坏。

三是工作上。在“停产闹革命”的口号下,标准化工作作为一种技术基础工作自然就成为了“停”的主要对象,因而制定标准数量明显减少,十年间仅制定国家标准400个,其中1968年和1971年每年只颁布两个国家标准。更为典型的是有的标准颁布不久就作废,如1970年颁布的69个国家标准很快就废除45个。不仅标准数量少而且随意降低标准和不贯彻执行标准的现象也很严重,由于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停顿,导致产品设计和生产中无政府主义泛滥,造成极大的混乱和浪费。


第三阶段:标准化法规体系恢复和重建阶段

1972年,标准化工作开始逐步恢复。11月16日建立了国家标准计量局,12月底《标准化通讯》重新公布了1962年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全国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但是自公布至今已经十余年,标准化工作和国家形势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且该办法是以当时国家科委的名义颁发的,法律效力上和法律层级上都不够。1974年底,国家标准计量局即着手起草标准化的管理条例的工作。

1978年,标准化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务院的重视。8月1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标准总局,由国家经委代管。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以国发〔1979〕189号文批准发布了全国性的标准化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同年8月6日,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79〕260号文发布了《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通知》。

根据当时国家重视质量的形势,这个条例除重新明确标准化工作的范围,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审批、发布标准的分工和贯彻标准的要求之外,还专门增加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一章,把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执行结合起来了。还提出了要实行优质产品标志制度和奖励制度,加强了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还增加了“标准化管理机构和队伍”一章,对行业和地方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出了要求。条例恢复了在文革中毁掉的标准化秩序,在当时标准化工作的拨乱反正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

随后,国家标准总局又分别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来规范全国标准化工作。

比如1981年11月16日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1〕356号文发布了《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1982年2月4日国家标准总局以国标发〔1982〕003号文发布了《关于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制订和复审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1982年12月25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标准局《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198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同年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33号文发布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第四阶段:标准化法规体系形成与完善阶段

随着国家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标准化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够适应现行的标准化体制,需要对之进行调整和补充。国家标准局的同志认为,与其修订《标准化管理条例》还不如制定《标准化法》。这样,1984年开始国家标准局就开始筹划制定《标准化法》的工作。

《标准化法》历经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上对标准化工作有了统一的规定。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53号发布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同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为了规范管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为了做好《标准化法》的实施工作,做好专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的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领导、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各行业的专业标准,提出上升为国家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转化为企业标准和废止停止执行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也越来越广泛。为与国际接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颁布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这一时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相继制定了许多标准化规章制度,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还制定了许多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对《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至此,一个以《标准化法》为统帅、以《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规章和企业相关规定为细化、补充的标准化法规体系至此形成。

2001年10月1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外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的名义,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在京成立,国家标准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委都颁布了许多部门规章和规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还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分别加强、细化了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了许多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标准化机构、经费管理办法。

有关规章制度文件,请参看我的专栏文章。


第五阶段:标准化法规体系迈入新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二是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国情,三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四是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中国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2015年6月1日,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例如:《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7-2018年)》。还同意浙江等五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鉴于《标准化法》自颁布至今已经二十多年,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将现阶段的工作,修订《标准化法》势在必行。2002年,《标准化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标准化法》的修订,并明确了修法的原则、主要内容和时间表,有力地推动了修法的进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总结二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开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丰富经验,对标准化工作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新《标准化法》共有六章四十五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后的标准化法,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工业产品,工程建设、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全面提升标准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先进性,有利于更加充分发挥标准在提升质量、推动创新、促进发展方面的支撑作用。

为了规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第191号令公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工作,2017年12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以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文发布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以国标委联〔2019〕1号文修订发布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后记:写在后面的话

标准化工作起步虽然较早,但是几十年来走的却是极为艰辛。

标准化法规体系就在不断的起步、停滞、恢复、完善、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前行,虽然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一切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为了使读者更加详细地了解中国标准化法规的沿革,我特别在《中国标准化发展史》系列文章之后特别开辟一篇文章写了中国标准化法规的沿革。作为《标准宣贯》系列文章的一部分发表。鉴于作者知识水平有限,加之历史跨度巨大,如有疏漏错讹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编辑于 2019-03-30 16:07